邢台市书画侵权第一案22日省会开庭
来源:邢台新闻网 作者:佚名
邢永革报道:“怪了,在石家庄市的长途汽车站、过街天桥等人流量较大地方的巨幅广告牌上,在大商场到小零售点销售的共6类白酒的酒瓶、酒盒、酒箱上,怎么全是我的书法作品?”而这事就发生在我市著名书法家宋芳卿先生的身上。22日,我市第一起书法家作品侵权案将在省会石家庄开窿。 宋芳卿先生现年77岁,是本市著名书法家,现为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会员,河北省书协会员,邢台市老年书画研究会秘书长等,其作品以行草书见长。 这次涉嫌侵权的单位是四川泸州窑醇酒业有限公司。 宋先生说,2006年“五一”期间,他应邀到石家庄参加全国书画联谊会,会上各书画家现场挥亳泼墨,因其书法作品独特,深受省内外书画爱好者及画商的喜爱。会上有两人自称省书协理事,求了一幅字,然后递过一张纸条,求了另一幅字,内容为“书中自有颜如玉,书中自有黄金屋,书中自有干锺粟,书中车马多簇簇”。 两个月后,其中一人张某专程从石家庄赶到邢台,并取出准备好的内容请宋先生书写了11幅书法作品,付了1100元“润笔费”后离去。待来人走后,宋先生发现来人带来的两箱“蜀乡门第”酒包装上印有自己“书中自有颜如玉”的书法作品。 过了没多久,张某又请宋先生写了几幅已定好内容的作品。 张某在第三次取走作品时,宋先生向张某提出,未经自己同意,不能将自己的书法作品用于商标等,并要求张某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说法。 2006年9月,宋先生迁到石家庄,在市区多处繁华路段及商场、超市内,宋先生突然发现,自己为张某书写的多幅书法作品被用在“蜀乡门第”酒宣传上,该酒共6类品种,是四川泸州窑醇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,且在省会销售较旺。 “我从来没有答应过他们用我的作品作宣传,张某求字时也没有说明这一点。”宋先生就此感到很是不悦。 为此,宋先生多次要求“蜀乡门第”经销单位收回全部宣传标语及商品,可张某称书法作品是付了费的,不是侵权。无奈,近80岁的老人选择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 石家庄河北领峰律师事务所的贾律师告诉记者,我国《著作权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:“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,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。” 本月22日,此案将在省会开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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